我国的法官似乎都在依法办事
一般来说, 法律解释的主体应该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 但有效的法律解释只能由法官作出, 而不能是所有的法律人或诉讼的其他参加人, 在法庭审理阶段尤其如此, 而且解释的结果不应脱离文本的规范意旨。然而, 权威性并不是法律解释的固有属性, 也就是说, 法律解释并不排除律师、检察官甚至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按照陈金钊教授的说法, 随着参与意义上的民主理想的实现, 法学家们向法律解释的独断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就是法律解释虽然是独断型解释, 但其解释过程应是在民主参与基础上的整合。在法官法律意识形成过程中, 法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律师、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意见, 在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找出可被接受的意见。这样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被视为一种民主对话的商谈过程, 以克服法官解释法律的任意性, 从而为法律推理找出最佳的大前提。
长期以来; 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制度不承认法官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在1 9 8 1 年公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定》中, 只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法律解释权。按照陈金钊教授的说法, 这种情况一方面表达了立法者对司法者的不信任, 另一方面也是国家主义的政治观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但这种情况与司法过程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出入。从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的法官似乎都在依法办事, 但实际上却享有很大的任意解释法律的权力。因为法官如果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 那么在制度上和理论上就不用设计对法官解释法律的限制。既然如此, 就应该完善法律解释的制度, 也要认真对待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法律推理就是以法律为基础, 以解决个案为目的的推理。法律推理就是讲道理, 以理服人。此处的" 理" , 是法律理由, 包括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
有意识地检验员工的职业定位与职业方向是否合适
有意识地检验员工的职业定位与职业方向是否合适。这样, 在实施职业生涯规划的过程中评估现有的职业生涯规划, 企业就可以修正对员工的认识与判断。通过反馈与修正, 纠正最终职业目标与分阶段职业目标的偏差。
通过职业生涯规划的评估与修正, 架设企业发展战略及员工职业目标之间的桥梁是实现企业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企业在了解了员工的自我评价与职业目标之类的信息后, 就可以据此并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来全盘规划与调整其人才资源。有些员工对本职工作并不喜欢, 而对企业的另一些工作很感兴趣, 如果这些工作的要求与这些员工的条件相匹配并且有空缺的话, 企业也可安排他们转岗, 以使企业获得最佳人选, 员工获得最佳发展。
当然, 为员工制定职业生涯规划要重点考虑员工的个人需求和兴趣爱好, 否则, 规划将很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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