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轨行为中比较多见的是一般越轨行为

       就驾驶员的总体而言, 无论驾驶员的经验多么丰富, 技术多么高超, 都难免会在重要关头有缺乏自制力、动作不当或注意力不够而疏忽的表现。从概率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每一个驾驶员和其他驾驶员一样, 都有可能卷入交通事故。但有可能卷入并不一定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驾驶员心理素质好, 遵守交通规则, 技能熟练, 反应敏捷, 动作正确, 就能够确保交通安全, 而不至于发生由其本人负责的交通事故。如果驾驶员心理素质不好, 在行车途中违反交通规则, 不顾交通安全而随心所欲, 那么迟早会有一天发生由其本人负直接责任的交通事故。

       驾驶越轨行为是指一切违反交通规章、妨碍交通安全、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 而且还包括违反国家、政府和企业有关的法令、规章和制度的行为。越轨行为通常分为一般越轨行为和严重越轨行为两大类, 也可以分为交通违章和交通肇事两类。在越轨行为中比较多见的是一般越轨行为。严重越轨行为是指故意违反交通规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致使受害者重伤或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更有甚者是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 毁灭证据, 隐瞒真情, 嫁祸他人等。

       驾驶越轨行为是交通肇事的前因, 几乎每一起交通肇事中都可以找到驾驶员在行车中的越轨行为。虽然在驾驶过程中不一定一有越轨行为就发生交通事故, 但如果时间、地点和条件不利, 就会发生交通事故。例如超速行车, 如果行驶在野外空旷的公路上, 既无来往车辆, 电无行人, 当然不会发生撞车、伤人的事故; 如果经过集镇、商摊云集、人群拥挤的地方, 肯定会发生交通事故。从大量的交通事故中可看到, 越轨行为是交通事故的前因, 交通事故是越轨行为的必然结果。

       旅游目的地形象模糊

       旅游景观形象主要是指各种景观外貌特征的视觉形象, 包括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旅游地布局、标志、代表性的雕塑、市容市貌等, 其中自然、人文景观是其形象塑造的核心因素, 它是一个旅游地的主导吸引物。

       然而, 目前我们对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设计不够重视, 表现在对旅游核心因素- -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 就是对共性较大的旅游资源开发过多, 而对独特性较明显的旅游资源开发不足; 资源开发仅停留于表面的较多, 个性化的深度开发较少。如溶洞资源是共性化较大的一种资源, 前几年却出现了溶洞开发热, 溶洞景区遍地开花, 且对溶洞资源开发大多只是以游览观赏为主, 听导游小姐大同小异的神话故事, 很少有其他活动项目的开发。另外, 对与旅游资源特色相协调的整个旅游地的形象塑造更是缺乏思想认识、理论指导和实践操作, 使我国大多数旅游目的地形象不明显, 得不到公众的认可, 影响我国旅游资源价值的实现。

       上述可见, 我国旅游资源并不缺乏, 关键就在于如何保护好资源特色, 如何充分开发、利用好我国的旅游资源, 使其更好地体现其价值。为此我们认为国家政府、旅游管理者都有责任来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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