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与对待一般商品的经营者一样, 旅游商品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旅游商品经营者的义务同消费者的权益是相对应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 .保证产品质量和履行合同的义务

       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商品,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有合同约定的义务, 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执行, 不能随意违反约定。

       2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中, 消费者就是" 上帝" 。所以,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改进技术, 改善服务态度。同时, 使经营者了解消费者的实际需要, 以利于进行市场竞争。监督的方式有检举、控告、曝光以及消费者组织的干预等, 经营者应当欢迎消费者的监督。

       3 .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保障安全的义务

       安全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第一需求。所以, 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 作出明确的警示, 并且向消费者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 防止危害的发生。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严重缺陷, 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作出危害, 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并且通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采取措施, 停止销售, 不能放任危害的发生。

       4 .提供真实信息, 不做误导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咨询, 必须如实答复, 不能做引人误导的宣传, 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由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知识的缺乏, 对充斥市场的各种商品的功能、作用不甚了解, 经营者的介绍常会使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选择。如果经营者作出误导消费者的介绍, 就会使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 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 标明企业真实名称和标记

       企业名称和标记标明企业的身份, 是一个企业区分于其他企业的标志。对消费者来说, 可能就是商品信誉的化身, 对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 企业有义务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 也要标明自己的身份, 不能以出租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如在旅游饭店的经营中, 饭店内设的商场、娱乐场所和某些特殊服务项目的经营, 可以采取租赁经营的方式, 但是经营者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名称。出租柜台的企业, 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以免由于租赁者的行为给自己的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甚至代人受过, 承担法律责任。

       6 .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上述凭证和单据时, 经营者必须出具。

       购物凭证是消费者向经营者购物或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凭证。它的作用是证明消费者、经营者、服务者之间因购买商品、提供服务建立了某种合同关系, 双方根据这种凭证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凭证单据也是发生纠纷之后解决问题的依据。所以, 消费者对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在一定期限内应妥善保存, 对不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经营者, 有权要求其出具。

       在实际生活中, 有些行业必须给消费者开具正式的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 如大宗买卖或运输, 住宾馆、旅店等。但是一些小商小贩, 流动摊贩, 即时清结的小综买卖或服务, 消费者一般不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 经营者一般也不出具凭证或单据。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发生纠纷, 则难以判断责任是非。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国家规定要出具有关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必须出具; 根据商业惯例应当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要求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也必须出具。

       7 .经营者应保证商品、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 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的上述义务称经营者的保证义务。即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自己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保证。

       经营者在商品推销中常使用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推销方式, 经营者在广告、实物样品和产品说明中, 不能夸大宣传、自吹自擂, 任何与实际商品不符的宣传方式, 都可能导致消费者的索赔。经营者不能履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保证义务,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对商品或服务承担" 三包" 义务和其他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者其他责任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 不得故意拖议延或者无理拒绝。

       国家对商品" 三包" 的规定, 主要指家用电器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商品" 三包' 协议或者对提供服务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双方的协议和约定履行。对国家规定或约定经营者承担其他责任的情况, 可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分责任, 承担义务。

       教你参团旅游注意事项

       旅游者外出旅行时除了要找准旅行社外, 还有许多事项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 1 ) 签好合同。参团出游, 一般在报名时都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构件包括:由旅游质监部门制订的标准合同、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旅游行程表、发票等。签合同时要留意各构件是否齐全, 合同上有无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名。旅行社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其目的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 旅游者在参团旅游时, 不要怕麻烦, 应签好合同, 明确责权, 使双方更加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可以避免不少摩擦, 从而使自己也玩得更轻松。

       ( 2 ) 索取行程表。报名参团时应向旅行社( 组团社) 索取一份行程表, 以明确应该去的旅游景点、旅游路线安排、入住酒店、餐饮标准等。在旅游时多向导游了解行程安排, 并对照计划进行落实。若游览景点的先后顺序非人为因素变动是可以理解的, 如发现人为( 有意) 减少旅游点、缩短旅游行程或迟出早归等问题, 旅游者是不能接受的。对此有损旅游者利益的做法, 每一位旅游者都应以手上的行程表向导游据理力争。即使是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所为, 作为导游也必须向游客作出合理解释并作妥善安排, 必要时还应由旅行社( 接团社) 给予客人一定的补偿。入住应该是星级酒店或同等条件的酒店, 同样星级的酒店地区差别也是存在的, 关键是基本设施、卫生状况和服务质量。餐饮标准可作参考, 但必须与当地的物价水平相联系。

       ( 3 ) 明确旅游费用。旅行社收取的旅游费用,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 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①交通运输费。旅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及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 其重量和尺寸以交通部门限定为准) 。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②用膳费。按合同约定的用餐标准由旅行社安排的膳食费。

       ③住宿费。按旅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 旅行社按合同约定的住房等级档次安排的住宿费。

       ④游览费用。依照旅程表所列的游览费用, 主要是游览交通费、合同约定的观光点和旅游项目第一门票费。

       ⑤导游服务费。旅行社依照旅程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地陪、全陪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旅程表未列出的项目开支。例如, 在固定旅程外所安排供游客自由参加或游客自行追加的游览项目或节目( 含园中园门票) 。

       ②旅程中火车或轮船上的用膳费。

       ③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人身保险费。

       ④属于游客个人费用, 如行李超重( 件) 托运费、饮料及酒类、洗衣、电话、电报、传真、私人交通费、行程外购物活动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自行给予提供个人服务的小费。

       ⑤未列入旅程中的交通费及相关费用等。

       ⑥旅游意外保险费。

       ( 4 ) 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行前说明会。旅行社如果安排行前说明会, 其目的是为了使客人了解旅游的内容、各旅游点的状况、气候、宜携带的衣着、有效身份证件、禁止携带物品、出发的集合时间和地点、其他旅途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并使客人认识领队及参加旅行的其他团员。行前说明会还可以就双方合同内容再予确认, 如认为有所不符, 可及时指出。

       ( 5 ) 慎用表决权。旅行过程中, 有些导游会以增加景点或品尝风味餐等名义来增加额外收费, 实施前都会征求游客意见, 须在自愿且全团旅游者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实施。此, 作为旅游者在签名同意或表决前, 应三思而后行:一是时间问题。旅游行程是根据游览内容、行走路线、食宿地点等因素来统筹安排的, 务求令游客能尽兴地游览每一个景点。例如, 一个来自广州的双飞北京团( 五天标准团) , 正常行程仅能安排游览1 4 个景点, 若在正常行程内再增加五六个景点, 所需时间不是起早摸黑" 抢" 回来, 就是靠压缩正常景点游览时间而" 挤" 出来。可见, 这样增加景点的结果毫无疑问是强迫自己" 跑马观景" 。二是价值问题。无论是增加景点收费, 还是补收品尝风味餐差价, 现行的管理措施尚无法做到统一的收费标准, 所收费用多少全凭导游说了算。一些品德不良的导游则可从中" 渔利" 。因此, 在不了解将要买的" 旅游产品" 价值的情况下来决定, 就像周瑜打黄盖- - 一个愿打, 一个愿挨。

       当然, 除上述所言外, 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在参团时值得注意, 且今后也会不断有新问题出现, 有待旅游者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灵活掌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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