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以个体以及由个体集合而成的群体存在的

       根据价值等级的不同, 规定不同的对待; 根据主体行为的价值水平的不同, 对合法行为采取不同态度, 有的采取赞同态度, 有的采取奖励态度, 如果予以奖励, 奖励的质与量也有差异, 有的仅予以承认, 等等。在这种情况下, 这些规定就是衡量合法行为价值的标准; 根据主体不合法行为侵害价值水平的不同, 规定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制裁。违法行为损害的客体的价值越大, 对这种行为规定的制裁就越严厉。因此, 如果制裁规定得正确, 制裁的等级就是衡量不合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的价值的标准。

       法的保障性价值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障权利; 二是保障自由; 三是为了保障自由和权利而保障义务的履行。

       最重要的保障价值就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其中, 财产权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是源权利。财产权具有一定的物质内容, 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财产权包括着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法保障权利最重要的就是保障合法的财产权。

       法保障自由就是保证自由免受侵犯的需要。在社会中, 人是以个体以及由个体集合而成的群体存在的。个体与个体之间, 群体与群体之间, 个体与群体之间, 各有独立的利益和独立的意志, 他们各自谋求自己的需要或利益, 各自谋求自身的自由, 各主体的需要、利益、自由之间就难免会发生冲突, 乃至相互侵犯。要保证自由不被侵犯, 就必须对自由的侵犯者及其侵犯自由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人类惩罚罪恶的最严厉的手段莫过于法, 法是对侵犯自由者予以惩办的有力措施。法通过制裁侵犯自由的违法犯罪, 保障自由免受侵犯。

       法为了保障权利和自由的享有就必须保障义务的履行。法的这种价值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 一是对被侵害的权利的恢复和补救。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具体规定法的义务的主体和内容。其二, 具体规定不履行法的义务的法律责任。其三, 通过具体的法的实施, 在使不履行法的义务者受到处罚的同时, 使法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 包括使法的权利主体在法的权利不能实现情况下得以救济和补偿。

       心态的正确调整是保持平衡的最好方法

       " 月有阴晴圆缺, 人有悲欢离合。" 这是不可更移的自然规律, 人生又何尝不是如此, 生命的旅途充满崎岖和坎坷, 如果患得患失, 就只会悲观绝望。对于每一个人来讲, 都应该明白有所失才能有所得, 有小失才能有大得, 有局部之失, 才能有整体之得。

       事物都有两面性。得与失, 只是一种心态。有时, 你只有认为你得到了, 你才得到了。你认为失去了, 你就失去了。例如, 某人得了第一, 如果他是一个积极乐观的人, 在这个大范畴内, 他得到的是喜悦, 是信心, 他会更加自信地说:" 我会更加努力的! " 如果他是一个消极悲观的人, 他得到的却是忧郁, 是惴惴不安, 他会这样想:" 迟早我的第一会被别人夺去的" 。

       人世间, 失去与获得是同时存在的, 凡事都是失之东隅, 必然收之桑榆。失去, 本是一种痛苦, 但也是一种幸福, 因为失去的同时也在获得。譬如古老的典故:" 塞翁失马, 焉知祸福" 。塞翁开始时丢失了一匹马, 最后得到的却是儿子的幸存。

       得与失是互递互动、相辅相成的, 没有人能完全把得失分割开来。俗话说" 万事有得必有失" , 它是一架天平, 一边是得, 一边是失, 如何正确看待得失, 理解得失, 保持这架天平不向一端倾斜, 心态的正确调整则是保持平衡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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