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之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

       执行的评估工作, 是指通过对反映决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及其结果的各种信息的整理、分析、综合, 使之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因为能否对决策的执行或执行结果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 直接关系到执行工作的成效, 所以执行的评估工作是整个执行活动的重要一环, 与前述的执行准备、实施阶段一样, 共同构成执行过程的整体。

       执行评估主要有阶段性评估和结果性评估这样两类评估方式。无论是哪一种评估方式, 都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对决策本身和决策执行情况的全面评估; 对执行的机关和人员工作情况的评估; 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开展全面、科学的执行评估工作, 必须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

       执行评估活动, 应当遵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路, 在广泛发扬民主和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 形成较集中的初步的评估结论; 再放到群众中去实践, 检验其合理程度。这就需要努力创造条件, 采用多种形式广开言路, 使大家畅所欲言, 以便集思广益, 集中群众智慧, 对执行情况做出较全面、深刻的基本评估。主持评估工作的领导人员, 应虚心地听取群众的各种意见、批评和建议。这样才能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

       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和上下结合的方法

       一般情况下的执行评估工作, 可以采取自下( 基层单位) 而上( 上级机关) 的方法进行。即以基层单位的评估为基础, 上一级机关集中地综合分析, 作出本单位的评估结论。自上而下的评估是先由上级机关作出初步评估结论, 用以指导基层单位评估工作的方法。在采取这种方式开展评估工作时, 也应尽力广泛听取下级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 用以检验和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合理性。在必要时应采取上下结合的评估方法。所谓上下结合是指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或领导者与群众, 以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进行意见、观点交流,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评估是运用综合分析、比较推理等逻辑思维方法, 从有关信息中引出带规律性的评估结论。定量评估则是指对有关信息中的数量关系作出科学分析, 从中引出评估结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 就是首先认真研究行政执行各因素在整个执行过程中的作用, 确定它们的相互关系、区别其质的规定性; 同时尽力使被分析的因素具体化、数量化, 具有明确的量的规定性, 以免评估过程中因缺乏符合客观实际的量化标准而产生的主观随意性。随着评估活动的深入, 还要适当扩大定量分析的范围和幅度, 进一步使定性分析结论有具体化、数量化的描述。最终有效地提高执行评估结论的科学水准。

       历史的、联系的、发展的方法

       执行往往是一个时空跨度较大、承前启后连续不断的管理活动过程。这就决定了执行评估必须覆盖以往其间各个阶段的实际情况。通俗地说, 就是在执行评估中, 既要回顾过去, 又要立足现在、着眼将来。防止得出简单、片面、短视的评估结论。因此, 必须用历史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 指导和把握整个评估工作。注意把过去所发生的情况放在当时的客观历史环境中加以分析考察, 客观地指出其成绩、问题与差距。同时还要善于从中发现对现在和未来具有一般( 普遍性) 指导意义的规律或经验, 以便能够高屋建瓴地去把握现在和开创未来的工作新局面。

       饭店有哪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旅游饭店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可分为三类:

       A .因合同违约产生的责任

       饭店因违反与客人的合同造成违约, 饭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 饭店接受客人的定金后没有为客人保留房间, 这种行为是违约行为, 按照法律的规定, 应双倍返还定金; 饭店与旅行社签订接待旅游团队的合同, 根据合同应为旅游团队预留客房而没有预留, 造成旅游团队无法入住, 饭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损失。

       B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实施侵犯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行为。饭店因自身的过错侵害旅客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应承担侵权的责任。如饭店物品寄存处丢失旅客寄存的物品; 饭店设施保养不好致使旅客的身体受到伤害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在主观过错上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侵害他人权利, 毫无疑义要承担责任。但是饭店的侵权行为大多为过失行为, 例如保管人员工作不慎丢失了客人的物品, 饭店的电器设施老化, 造成饭店发生火灾使客人遭受损失等。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区分故意或过失并不严格, 所以对饭店来说, 只要其确有过错, 侵害了客人的合法权益, 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饭店商品部出售的商品不合格, 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无论饭店是否有过错, 都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而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上称为" 无过错责任" 。有关法律规定, 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 饭店要把好进货渠道, 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三无" 产品进入饭店。

       饭店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饭店亦应承担责任, 因为饭店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被视为饭店的行为。但是不排除饭店追究有过错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包括承担经济上的损失。如果饭店工作人员的损害行为与职务无关, 则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C .因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产生的责任

       旅游饭店因违反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承担的责任。如超范围经营、违反价格管理规定, 倒卖、套换外汇, 降低服务标准等。上述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对旅游饭店行业的管理, 其最终结果仍然是侵害旅游者的合法利益。有关部门根据行政法规, 可以对饭店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方式可分为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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